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明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,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和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、惩防并举、注重预防,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,保证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,为实现学校更好更快发展的目标,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提供保障。
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党委(党组)统一领导,党政齐抓共管,纪委(纪检组)组织协调,部门各负其责,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。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,纳入部门领导班子、领导人员目标管理,与企业安全生产、经营管理、科学发展、党建工作紧密结合,一起部署,一起落实,一起检查,一起考核。
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集体领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谁主管、谁负责,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。
第五条 部门领导班子、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
(一)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(党组)、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,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、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,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,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,明确领导班子、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,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,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;
(二)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,组织党员、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,加强廉洁文化建设;
(三)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,围绕保证学校更好更快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,推进制度创新,深化各项改革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;
(四)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,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机制,促进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,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;
(五)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,并进行必要的廉洁谈话;
(六)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;
(七)加强作风建设,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,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;
(八)领导、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,及时听取工作汇报,切实解决重大问题。
第六条 部门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要列为部门会议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,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进行评议。
第七条 领导班子、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责任:
(一)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,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、不安排部署、不督促落实,或者拒不办理的;
(三)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的;
(四)疏于监督管理,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;
(五)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或者用人失察、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;
(六)放任、包庇、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等法律法规,弄虚作假的;
(七)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定为“不合格”的;
(八)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。
第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情节较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或者给予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