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范围:
1.本标准规定了中心设备管理的条例。
2.本标准适用于中心设备使用的全过程。
二、管理条例
1.各类设备均应专人保管,使用前,须征得保管者的同意。
2.摄录编系统等贵重设备的使用,必须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填写设备使用情况记录,设备维修、保养、更换零配件须在设备维修、保养登记本上填写维修、保养、更换零配件情况记录。
3.未经部门主任许可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设备转借他人。
4.使用设备,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一旦发生故障,应立即停机,并迅速报告,由中心领导指定专职维修人员负责查明原因,进行处理。属违章操作或人为事故,需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5.新到设备,开机前,必须熟读说明书,掌握使用办法和操作规程,否则不可使用。验收设备的技术人员,有责任向使用人员介绍新设备的性能受使用方法。
6.非本中心人员,不准擅自动用一切设备。
7.部门设备管理员、中心设备保管员有权检查各种设备和仪器的使用、维护情况。
8.私人不得借用本中心的设备、仪器。
9.中心设备保管人员应建立所管设备总帐(明细帐,包括设备、附件、配件等),万元以上的设备,单独建立设备履历卡。部门设备管理员应建立部门设备管理分帐,保管好设备增置单,对所管设备应做到帐物相符。
10.部门主任与设备管理员应组织部门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、清洁。并作好记录。
11.对无法检修,不能使用的设备,及时办理报损手续。对使用率很低,工作中不太需要的设备,妥善办理转让、调拨手续,防止设备积压造成浪费。